皮海洲:对IPO企业现金分红的监管应避免“雷声大雨点小”
2024年09月11日 07:33
来源: 大河财立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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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皮海洲:对IPO企业现金分红的监管应避免“雷声大雨点小”】最近,X公司的新股发行上市或多或少有些出乎投资者的意料。毕竟X公司是IPO公司中“清仓式”分红的典型,而从去年下半年以来,IPO公司的分红问题一直都是市场关注的一个焦点,不少公司因为存在这个问题而被迫终止了IPO进程。

  皮海洲 | 立方大家谈专栏作者

  最近,X公司的新股发行上市或多或少有些出乎投资者的意料。毕竟X公司是IPO公司中“清仓式”分红的典型,而从去年下半年以来,IPO公司的分红问题一直都是市场关注的一个焦点,不少公司因为存在这个问题而被迫终止了IPO进程。

  今年以来,随着新任证监会主席的上任,对IPO公司现金分红的监管得到进一步升级。今年3月15日,证监会发布的《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(试行)》明确提出要严密关注拟上市企业是否存在上市前突击“清仓式”分红等情形,严防严查,并实行负面清单式管理。4月12日发布的“新国九条”也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发行上市制度,将上市前突击“清仓式”分红等情形纳入发行上市负面清单。

  为此,沪深交易所在指标方面提出了一个初步的考虑:对于报告期三年累计分红金额占同期净利润比例超过80%的;或者报告期三年累计分红金额占同期净利润比例超过50%且累计分红金额超过3亿元,同时募集资金中补流和还贷合计比例高于20%的,将不允许其发行上市。

  正是基于上述系列文件与制度的出台,作为“清仓式”分红典型的X公司,其IPO之路或许将要因此而终止了。因为X公司IPO最早的报告期三年是2019年到2021年,其三年的利润为4.28亿元,而三年的分红为4.49亿元。这三年累计分红比例达到104.91%,是典型的“清仓式”分红。

  但如果将“报告期三年”往后推迟一年来计算,即以2020年到2022年作为报告期,即X公司三年的净利润分别为1.60亿、1.26亿、1.75亿元,三年利润合计4.61亿元;而这三年的现金分红分别为1.38亿元、0.85亿元、1.11亿元,三年分红共计3.34亿元。依此计算,报告期三年的分红占比为72.45%,如此一来,X公司的现金分红又没有踩到80%的“红线”。

  不过,如果将2019年到2022年四年合计起来计算,四年的利润共计6.03亿元,四年的累计分红合计为5.6亿元,分红比例为92.87%。也即在此四年,该公司将超过九成的利润分光。这个情节显然是够严重的了。

  但该公司新股发行显然选择了最有利于自己的“报告期三年”。即将2021年到2023年作为报告期。由于2023年该公司没有进行现金分红,如此一来,其分红比例自然就大幅下降了。该公司报告期三年净利润为5.05亿元,三年的现金分红合计1.96亿元,于是,报告期三年的分红比例直线下降到了38.82%,远远低于80%的“红线”,X公司自然也就安全了。

  因此,X公司的成功上市,暴露了IPO新政尤其是IPO公司现金分红考核所存在的巨大弹性,正是这种巨大的弹性存在,导致严审IPO出现了较大的松动,尤其是在IPO现金分红的监管问题上,出现了“雷声大雨点小”的情况,这与严审IPO的监管精神是相背离的。

  因此,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继续出现,有必要压缩IPO公司现金分红考核的弹性,对IPO公司现金分红的考核,不是挑选最有利于发行人的“报告期三年”,而是选择最不利于发行人的“报告期三年”,发行人在招股书申报稿中提到的数据都可以用来作为考核的数据。

  不仅如此,为了体现对IPO公司现金分红问题的重视,可以将分红比例80%的红线进一步降低到70%,即现金分红比例达到70%的,即取消IPO资格。让IPO公司将更多的利润留存于企业用于发展,或上市后与新股东共享。

  此外,对于报告期内存在现金分红的公司,不得募资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。同时对于“报告期三年”前两年内存在大额分红,甚至“清仓式”分红(分红比例达到70%以上)的,同样不得募资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。避免发行人“一手分红一手补流”情况的出现。

(文章来源:大河财立方)

文章来源:大河财立方 责任编辑:6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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